特殊物品包裝及標簽有多特殊?

一、
什么是“特殊物品”
微生物:包括病毒、細菌、真菌、放線菌、立克次氏體、螺旋體、衣原體、支原體等醫(yī)學微生物菌(毒)種及樣本以及寄生蟲、環(huán)保微生物菌劑;人體組織:包括人體細胞、細胞系、胚胎、器官、組織、骨髓、分泌物、排泄物等;

生物制品:包括用于人類醫(yī)學、生命科學相關領域的疫苗、抗毒素、診斷用試劑、細胞因子、酶及其制劑以及毒素、抗原、抗體、抗原-抗體復合物、變態(tài)反應原、核酸、免疫調節(jié)劑、微生態(tài)制劑等生物活性制劑;

血液及其制品:包括人類全血、血漿成分、特殊血液成分,以及各種人類血漿蛋白制品。

二、
包裝要求的“特殊性”
(1)出入境特殊物品的使用經營單位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包裝或運輸公司應保證特殊物品的包裝和標簽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2)出入境特殊物品的產品包裝必須防水、防漏并貼上指示內容物的適當標簽,高風險特殊物品內層包裝的外側需包裹足量的吸附性材料,以便內層包裝打破或滲漏時,能夠吸收溢出的所有液體。

注意:

運輸包裝分類:按照國際民航組織文件Doc9284《危險品航空安全運輸技術細則》的分類包裝要求,將相關病原和標準分為A、B兩類,對應的聯合國編號分別為UN2814(動物病毒為UN2900)和UN3373。對于A類感染性物質,若表中未注明“僅限于病毒培養(yǎng)物”,則包括涉及該病毒的所有材料;對于注明“僅限于病毒培養(yǎng)物”的A類感染性物質,則病毒培養(yǎng)物按UN2814包裝,其他標本按UN3373要求進行包裝。凡標明B類的病毒和相關樣本均按UN3373的要求包裝和空運。通過其他交通工具運輸的可參照以上標準進行包裝。

三、
標簽要求的“特殊性”
(1)特殊物品的外包裝標簽應有中文或英文標明的產品名稱,存在生物安全風險的應具有符合相關要求的生物危險品標識。(2)入境用于銷售的特殊物品的包裝標簽上應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企業(yè)名稱和地址,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guī)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

(3)?國外商品化且入境用于科研的特殊物品的包裝上應有中文或英文標明的名稱、規(guī)格,并注明“僅限科研使用”。

(4)?國外非商品化以及因產品包裝表面積太小而無法加貼標簽的,應隨附包含以上信息的產品材料,但至少應包含產品名稱。

 

科研用特殊植物檢疫物進境流程

為方便相關單位進口,現將科研用特殊植物檢疫物的進境程序解讀如下:

一、進境前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十條規(guī)定,輸入動物、動物產品、植物種子、種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須事先提出申請,辦理檢疫審批手續(xù)。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規(guī)定,檢疫審批手續(xù)應當在貿易合同或者協議簽訂前辦妥;第十二條規(guī)定,攜帶、郵寄植物種子、種苗及其他繁殖材料進境的,必須事先提出申請,辦理檢疫審批手續(xù)。

01

進境特許檢疫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五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guī)定,因科學研究等特殊需要引進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禁止進境物的,必須事先提出申請,經海關總署或其授權的直屬海關批準。

禁止進境物包括:

1.動植物病原體(包括菌種、毒種等)、害蟲及其他有害生物;

2.動植物疫情流行的國家和地區(qū)有關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

3.動物尸體;

4.土壤。

一.申請材料

《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五)款規(guī)定,因科學研究等特殊需要,引進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五條第一款所列禁止進境物的,必須提交書面申請,說明其數量、用途、引進方式、進境后的防疫措施、科學研究的立項報告及相關主管部門的批準立項證明文件。

申請單位應準備以下材料:

1. 申請單位的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2.書面申請(包括進境檢疫物的目的、數量、引進方式,申請單位防疫條件,進境檢疫物的運輸、使用、無害化處理和應急處置等環(huán)節(jié)的防疫措施等);

3.科學研究的立項報告及相關主管部門的批準立項證明文件材料。

★申請單位相關防疫條件須經所在地海關確認,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擔法律責任。

二.辦理程序

  1. 申請單位通過“互聯網+海關”在線政務服務平臺提交特許檢疫審批申請。
    https://customs.chinaport.gov.cn/deskserver/sw/deskIndex?menu_id=car
  2. 受理申請后,海關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

三.其他事項

引進的上述植物檢疫物應使用不易破損的材料密封包裝。

部分科研、展覽用特殊植物檢疫物無需辦理檢疫審批,如干制失活的植物、昆蟲標本;不帶土壤的礦石、巖石;實驗室檢測用小批量植物園栽培介質、肥料等。

直屬海關根據海關總署授權對部分進境植物檢疫物進行審批,如實驗用模式果蠅、模式線蟲由直屬海關負責審批。

02

進境植物繁殖材料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輸入植物種子、種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檢疫審批,由植物檢疫條例規(guī)定的機關負責。

《植物檢疫條例》第十二條規(guī)定,從國外引進種子、苗木,引進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植物檢疫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檢疫審批手續(xù)。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規(guī)定的禁止進境物以外的植物繁殖材料,由農業(yè)、林業(yè)部門負責審批。如進口擬南芥的,向農業(yè)部門申請檢疫審批。

二、進境時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輸入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經檢疫合格的,準予進境。

01

進口申報需隨附的單證:

  1. 《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引進林木種子、苗木檢疫審批單》和《國(境)外引進農業(yè)種苗檢疫審批單》。上述單證已實現聯網核查,報關時無需提供紙質單證。
  2. 輸出國家或地區(qū)官方出具的植物檢疫證書。進口黑腹果蠅等實驗用模式果蠅、秀麗隱桿線蟲等模式線蟲和擬南芥免于提供輸出國官方簽發(fā)的植物檢疫證書。

    依法應當取得的其他單證,按照相關規(guī)定辦理。

02

口岸放行

進境植物檢疫物到達口岸時,口岸海關核對貨證并實施口岸檢疫,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進境后

海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要求實施后續(xù)檢疫監(jiān)管。進口單位應強化生物安全風險意識,嚴格按照國家生物安全、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有關要求,履行主體責任,積極主動配合海關實施后續(xù)監(jiān)管。

科研用特殊植物檢疫物進境流程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