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政策】重磅!明年起,這些商品零關稅!

? ?進口關稅迎來新一輪調整,送出惠民生和促經濟的政策“禮包”。

? ? ?在12月23號下午3點,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發(fā)布關于2021年進口暫定稅率等調整方案的通知,從2021年1月1日起,部分商品的進口關稅將有所變化。支持一些抗癌藥、醫(yī)療器材、嬰兒奶粉的價格下降,與新基建和高新技術產業(yè)發(fā)展相關的部分進口設備以及零部件將有更充足保障。

? ? 本次關稅調整是近年來力度較大的一次調整,不僅涉及稅率調整,也涉及以往幾年觸及不多的稅目調整,因此頗具看點。為適應產業(yè)發(fā)展和科技進步需要,便利貿易管理和統(tǒng)計,同時規(guī)范執(zhí)行《商品名稱及編碼協(xié)調制度》,2021年調整后的稅目總數達到8580個,比2020年增加了31個。 Read More

【進口政策】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監(jiān)督管理實施細則,將2021年1月實施

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27號(關于發(fā)布《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監(jiān)督管理實施細則》的公告)

根據《進口舊機電產品檢驗監(jiān)督管理辦法》,海關總署制定了《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監(jiān)督管理實施細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監(jiān)督管理實施細則.doc

海關總署

2020年12月11日

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

監(jiān)督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guī)范對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和裝運前檢驗機構的監(jiān)督管理,根據《進口舊機電產品檢驗監(jiān)督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活動以及裝運前檢驗機構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海關總署負責對裝運前檢驗機構及相關活動實施監(jiān)督管理。

第四條裝運前檢驗機構應當遵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海關總署的有關規(guī)定,以第三方身份獨立、公正地開展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工作,對出具的裝運前檢驗證書及隨附的檢驗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五條裝運前檢驗機構不得從事和參與進口舊機電產品的生產和經營活動。

第二章裝運前檢驗

第六條需實施裝運前檢驗的進口舊機電產品,其收發(fā)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申請由貨物境內目的地直屬海關,或者委托裝運前檢驗機構實施裝運前檢驗。

海關不予指定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機構。進口舊機電產品收發(fā)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自行選擇裝運前檢驗機構實施裝運前檢驗。

海關可以根據需要,組織實施或者派出檢驗人員參加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

第七條進口舊機電產品的裝運前檢驗應當于啟運前,在其境外裝貨地或者發(fā)貨地,按照我國法律法規(guī)和技術規(guī)范的強制性要求實施。裝運前檢驗內容包括:

(一)核查產品品名、數量、規(guī)格(型號)、新舊、殘損等情況是否與合同、發(fā)票等貿易文件所列相符。

(二)是否包括、夾帶禁止進口貨物。

(三)對安全、衛(wèi)生、健康、環(huán)境保護、防止欺詐、能源消耗等項目做出評定:

1.屬特種設備的,檢查是否獲得《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或型式試驗報告;

2.屬食品接觸機械的,評估產品安全衛(wèi)生狀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3.屬非道路移動機械的,評估其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相關強制性要求;

4.評估產品是否符合我國能源效率有關限定標準;

5.核查產品是否符合我國安全準入的其他要求。

第八條裝運前檢驗機構應當在完成裝運前檢驗工作后,簽發(fā)裝運前檢驗證書,并隨附裝運前檢驗報告。

裝運前檢驗證書及隨附的檢驗報告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檢驗依據準確、檢驗情況明晰、檢驗結果真實。

(二)有統(tǒng)一、可追溯的編號。

(三)檢驗報告應當包含檢驗依據、檢驗對象、現場檢驗情況、裝運前檢驗機構及授權簽字人簽名等要素。

(四)檢驗證書及隨附的檢驗報告文字應當為中文,若為中外文對照的,以中文為準。

(五)檢驗證書應當有明確的有效期限,有效期限由簽發(fā)機構根據進口舊機電產品情況確定,一般為半年或一年。

工程機械的檢驗報告除滿足上述要求外,還應當逐臺列明名稱、HS編碼、規(guī)格型號、產地、發(fā)動機號/車架號、制造日期(年)、運行時間(小時)、檢測報告、維修記錄、使用說明書核查情況等內容。

第九條裝運前檢驗機構應當分別設置檢驗、結果審核、證書簽發(fā)等關鍵崗位,且保持相互獨立,同時確定任職的專業(yè)背景條件,持續(xù)開展業(yè)務培訓和教育,確保檢驗員、審核員、授權簽字人熟練掌握與舊機電產品有關的我國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技術規(guī)范的強制性要求,以及相關的管理規(guī)定。

第十條裝運前檢驗機構應當依據本細則第七條的規(guī)定,制定適合本機構情況的裝運前檢驗工作程序或者作業(yè)指導書,規(guī)范現場裝運前檢驗活動。

第十一條裝運前檢驗機構應當以適當方式,真實、完整、可追溯地記錄其實施的裝運前檢驗活動過程,并妥善貯存、保管檢驗原始記錄,原始記錄至少保存3年。

第三章備案管理

第十二條海關總署對從事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的第三方檢驗機構實施備案管理。向海關總署辦理備案手續(xù)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為所在國家(地區(qū))合法注冊的第三方檢驗機構。

(二)具備固定的辦公地點或經營場所。

(三)通過ISO/IEC17020體系認證,認證范圍涵蓋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作業(yè)。

(四)設立與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活動相適應的作業(yè)崗位和審核崗位。

第十三條符合本細則第十二條規(guī)定向海關總署辦理備案手續(xù)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機構備案表(見附1)。

(二)所在國家(地區(qū))合法注冊的第三方檢驗機構資質證明。

(三)ISO/IEC17020體系認證證明材料,認證范圍應涵蓋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作業(yè)。

(四)裝運前檢驗證書授權簽字人信息及印簽樣本。

上述材料應當使用中文,若為中外文對照的,以中文為準。

第十四條裝運前檢驗機構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

第十五條海關總署應當對外公開已備案的裝運前檢驗機構信息,公開內容包括:

(一)備案編號。

(二)裝運前檢驗機構名稱(中外文)。

(三)注冊國別/地區(qū)。

(四)公司地址、聯系方式。

第十六條裝運前檢驗機構的機構名稱、商業(yè)登記地址、法定代表人、出資方、所有權或檢驗證書授權簽字人等重要信息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向海關總署重新辦理備案手續(xù)。

重新備案按照本細則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辦理。

第十七條裝運前檢驗機構的聯系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在變化后的5個工作日內告知海關總署,海關總署及時更新備案信息。

第四章監(jiān)督管理

第十八條海關總署依照職責,以監(jiān)督檢查、追蹤貨物安全狀況等形式,對裝運前檢驗機構及其裝運前檢驗活動實施監(jiān)督管理。

第十九條裝運前檢驗機構應當于每年1月20日前向海關總署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見附2)。報告內容應當包括機構現狀及經營管理情況、裝運前檢驗業(yè)務的實施情況、檢驗發(fā)現的不合格情況及其分析、大類產品安全情況分析、收到的投訴舉報和被調查情況,以及其他需要報告的情況。

第二十條海關在進口舊機電產品檢驗工作中,應當對裝運前檢驗結果與實際貨物的一致性進行檢查,并對裝運前檢驗機構的工作質量進行監(jiān)督。發(fā)現裝運前檢驗機構存在違反本細則第二章規(guī)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將相關情況報送海關總署。

第二十一條出現以下情況時,海關總署可視情況實施監(jiān)督檢查:

(一)海關發(fā)現裝運前檢驗工作質量存在重大問題的。

(二)海關需要對投訴或其他情況進行核實調查的。

(三)裝運前檢驗機構備案信息發(fā)生變化的。

(四)裝運前檢驗機構未按規(guī)定報送年度報告或在年度報告中隱瞞有關情況的。

(五)其他有必要實施監(jiān)督檢查的。

監(jiān)督檢查可以采用文件檢查、現場檢查等方式實施。

第二十二條海關總署決定采取文件檢查方式實施監(jiān)督檢查的,裝運前檢驗機構應當在收到通知后的10個工作日內,按要求將有關說明材料和證明文件提交海關總署。

海關總署組織專家組對裝運前檢驗機構提供的有關說明材料和證明文件實施審查,并形成監(jiān)督檢查報告。

第二十三條實施現場檢查的,海關總署應當組成檢查組,并將檢查組人員、檢查時間等事項提前告知被檢查方。被檢查方應當主動配合做好現場檢查的各項準備工作。

第二十四條檢查組可以采取實地見證、樣品采集、查閱或者復制相關資料等方式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方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必要的檢查材料。檢查組應當為被檢查方保守技術秘密和商業(yè)秘密。

第二十五條現場檢查重點包括:

(一)按照《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機構現場檢查記錄表》(見附3)對裝運前檢驗機構備案信息的真實性、檢驗活動的獨立性和公正性、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以及相關技術能力等進行評估。

(二)對裝運前檢驗工作質量存在的重大問題、投訴或其他情況進行核實確認。

第二十六條對于現場檢查發(fā)現的不符合項,被檢查方應當在1個月內糾正。檢查組應當對糾正措施的有效性進行驗證。如需再次實施現場檢查的,按本細則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實施。

糾正措施驗證完畢后,檢查組匯總最終檢查結果和處理意見,形成監(jiān)督檢查報告提交海關總署。

第二十七條海關總署對監(jiān)督檢查報告進行審查,必要時可要求裝運前檢驗機構補充提交證明材料。

監(jiān)督檢查報告和證明材料是海關總署對裝運前檢驗機構實施管理措施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八條海關總署在監(jiān)督管理中發(fā)現以下情形的,可以要求裝運前檢驗機構限期進行整改:

(一)檢驗證書(含報告)違反本細則第八條規(guī)定,但情節(jié)輕微,未引起嚴重后果的。

(二)裝運前檢驗機構的機構名稱、商業(yè)登記地址、法定代表人、出資方、所有權或檢驗證書授權簽字人等重要信息發(fā)生變化,未按規(guī)定向海關總署重新辦理備案手續(xù)的。

(三)裝運前檢驗機構的聯系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發(fā)生變化,未按規(guī)定告知海關總署更新備案信息的。

裝運前檢驗機構限期整改期間,海關總署不予認可其檢驗結果。

第二十九條海關總署在監(jiān)督管理中發(fā)現以下情形的,可在一定時期內不予認可該裝運前檢驗機構的檢驗結果并對外公開相關信息:

(一)檢驗證書(含報告)中檢驗依據錯誤、檢驗內容缺失或檢驗結果無法得到有效追溯的。不予認可的期限不超過1年。

(二)檢驗結果不真實,導致不合格進口舊機電產品被海關責令退運或銷毀的。不予認可的期限不超過2年。

(三)對海關監(jiān)督管理工作不予配合,或采取偽報瞞報、隱藏記錄等手段阻礙監(jiān)督檢查,導致海關無法確認其出具的檢驗證書(含報告)的真實有效性的;未經檢驗,直接出具檢驗證書(含報告)的;裝運前檢驗未在貨物啟運前完成的;偽造、變造、買賣檢驗證書(含報告),或者在裝運前檢驗活動中弄虛作假的。不予認可的期限不超過3年。

(四)對于恢復認可后1個自然年度內再次發(fā)現(二)(三)項情況的,海關總署在3年內不予認可其裝運前檢驗結果。

第三十條海關對在一定時期內不予認可檢驗結果的裝運前檢驗機構,可以撤銷備案并對外公開相關信息。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細則所稱裝運前檢驗,是指在進口舊機電產品運往中國境內之前,依照我國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技術規(guī)范的強制性要求,由海關或者裝運前檢驗機構對其進行檢驗,并出具相關檢驗證書的行為。

進口舊機電產品的裝運前檢驗結果與海關檢驗結果不一致的,以海關檢驗結果為準。

第三十二條進口舊機電產品收發(fā)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和裝運前檢驗機構應當通過海關總署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監(jiān)督管理信息化系統(tǒng)開展裝運前檢驗和備案。

第三十三條本細則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細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0年12月11日

【外貿數據】前11個月我國貿易進出口同比增長1.8%,其中有哪些亮點?

? ? ?海關總署官網公布數據顯示,今年前11個月,我國貨物貿易進出口總值29.04萬億元人民幣,比去年同期(下同)增長1.8%。其中,出口16.13萬億元,增長3.7%;進口12.91萬億元,下降0.5%;貿易順差3.22萬億元,增加24.6%。按美元計價,前11個月,我國進出口總值4.17萬億美元,增長0.6%。其中,出口2.31萬億美元,增長2.5%;進口1.86萬億美元,下降1.6%;貿易順差4599.2億美元,增加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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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貿政策】2020年12月海關經貿新規(guī)匯總

自2020年12月1日起

都有哪些海關相關新政策

或經貿新規(guī)定開始實施呢

快來了解一下吧

在看新規(guī)前,我們先來了解一下

整理的2020年12月份海關匯率

以便大家進行貿易成本核算

?

一、12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正式實施(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將于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標志著我國出口管制領域有了第一部專門法律,將更好地促進和保障我國出口管制工作,維護我國國家安全和利益。

《出口管制法》包括五章四十九條,從管制政策、管制清單和管制措施,監(jiān)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對出口管制物項進行了全覆蓋詳細規(guī)定。

該法對我國現行出口管制相關制度作出了一系列調整,擴大了管制物項和受管制行為范圍、增加了臨時管制、增設了管控名單制度、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明確了域外適用效力。

二、12月1日起,調整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

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54號

根據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54號(關于調整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的公告),2020年12月1日起,將《商務部海關總署2014年第90號公告》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中符合國家產業(yè)政策,不屬于高耗能、高污染的產品以及具有較高技術含量的產品剔除,共計剔除199個十位商品編碼。同時,對部分商品禁止方式進行調整(見附件)。

調整后的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仍按《商務部海關總署2014年第90號公告》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溫馨提示:

如企業(yè)有涉及此次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調整的,請及時向主管海關報備。

三、12月1日起,《進出口稅則商品及品目注釋》有新調整

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18號

根據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18號(關于發(fā)布《進出口稅則商品及品目注釋》修訂內容(第六、七期)的公告),近期,世界海關組織對《協(xié)調制度注釋》作了部分修訂。中國海關對《稅則注釋》同步進行修訂并予以發(fā)布。新修訂內容自2020年12月1日起執(zhí)行。

本次《稅則注釋》的修訂是在2017版《稅則注釋》的基礎上進行微調,共涉及14個章節(jié)、19個品目。通過對章總注釋、品目注釋以及附表的修改,對相關商品的歸類予以明確。

四、12月1日起,中國給予老撾97%稅目產品零關稅待遇

稅委會公告〔2020〕9號

根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于給予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97%稅目產品零關稅待遇的公告(稅委會公告〔2020〕9號),按照我國給予同我國建交的最不發(fā)達國家97%稅目產品零關稅待遇的承諾,自2020年12月1日起,對原產于老撾的97%稅目產品實施零關稅,共涉及8256個稅目。

五、12月1日起,海南自由貿易港原輔料“零關稅”政策施行

“零關稅”原輔料實行正面清單管理

為貫徹落實《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經國務院同意,財政部會同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印發(fā)《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原輔料“零關稅”政策的通知》,2020年12月1日起,明確在全島封關運作前,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注冊登記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yè),進口用于生產自用、以“兩頭在外”模式進行生產加工活動或以“兩頭在外”模式進行服務貿易過程中所消耗的原輔料,免征進口關稅、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和消費稅。

“零關稅”原輔料實行正面清單管理。第一批“零關稅”原輔料包括椰子等農產品、煤炭等資源性產品、二甲苯等化工品及光導纖維預制棒等原輔料,以及飛機、其他航空器和船舶維修零部件共169項8位稅目商品。清單將根據海南實際需要和監(jiān)管條件動態(tài)調整。

2020年11月30日,海關總署發(fā)布《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口“零關稅”原輔料海關監(jiān)管辦法(試行)》(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21號),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六、12月1日起,運輸工具進出境實行電子數據提交,無需提交紙質資料

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91號

根據海關總署2020年第91號公告,自2020年12月1日起,進一步推進運輸工具進出境監(jiān)管領域作業(yè)無紙化,進出境運輸工具負責人、進出境運輸工具服務企業(yè)可向海關提交電子數據辦理相關手續(xù),無需提交紙質單證資料及相關隨附單證。

溫馨提示:

12月1日起,來往香港貨運車輛也可以備案無紙化了!

自2020年12月1日起,來往香港貨運車輛企業(yè)及車主可通過中國(廣東)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向海關提交相關電子化數據,海關審核通過后即視為備案完成,無需前往海關前臺辦理相關申請。

七、12月1日起,進出境公路運輸工具貨運艙單電子傳輸報文中部分數據項有調整

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20號

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20號(關于發(fā)布進出境公路運輸工具貨運艙單電子傳輸報文格式V1.1的公告)

為切實加強公路進出境運輸工具及貨運艙單管理,進一步規(guī)范相關電子數據申報傳輸要求,根據海關總署2020年第113號公告,我署對進出境公路運輸工具貨運艙單電子傳輸報文中部分數據項進行調整,制定了中國海關進出境公路運輸工具貨運艙單報文格式V1.1版,具體包括:《中國海關進出境公路運輸工具貨運艙單報文V1.1XMLSchema》《中國海關進出境公路運輸工具貨運艙單報文格式V1.1制定說明》(詳見附件1、2)。以上資料可在海關總署門戶網站公告欄下載。

本公告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海關總署2014年第3號、2018年第217號公告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0年11月27日

八、12月1日起,進出境水空運運輸工具申報報文中部分數據項有調整

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19號

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19號(關于發(fā)布進出境及境內承運海關監(jiān)管貨物的水運和空運運輸工具申報電子報文格式V1.4的公告)

為進一步完善進出境及境內承運海關監(jiān)管貨物的水運和空運運輸工具申報電子報文格式標準,根據2020年第107號公告,我署對進出境水空運運輸工具申報報文中部分數據項進行調整,制定了進出境及境內承運海關監(jiān)管貨物的水運和空運運輸工具申報電子報文格式V1.4版,具體包括:《中國海關進出境水運和空運運輸工具報文XMLSchema》《中國海關進出境及境內承運海關監(jiān)管貨物的水運和空運運輸工具報文格式V1.4制定說明》(詳見附件1、2)。以上資料也可在海關總署門戶網站公告欄下載。

本公告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我署2018年第135號公告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0年11月20日

九、11月28日起,中國對原產于澳大利亞相關葡萄酒實施反傾銷措施

最高附加稅率212.1%

11月27日,商務部發(fā)布2020年第59號公告,公布對原產于澳大利亞的相關葡萄酒反傾銷調查的初步裁定,裁定原產于澳大利亞的進口相關葡萄酒存在傾銷,中國國內相關葡萄酒產業(yè)受到了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并決定自2020年11月28日起采用保證金形式對上述產品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各公司保證金比率為107.1%—212.1%。

應國內相關葡萄酒產業(yè)申請,商務部于2020年8月18日發(fā)布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澳大利亞的進口相關葡萄酒發(fā)起反傾銷調查。立案后,商務部嚴格按照中國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世貿組織規(guī)則進行調查,作出上述初步裁定。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2042100。